4月19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7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称: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4类食品组织了监督抽检。共抽检5类食品243批次样品。其中酒类107批次,合格105批次,不合格2批次。
1、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
(1)怀宁县高河镇苏泊玛超市经销的真得味酒(生产日期/批号:2015/9/19),酒精度检出值为43.0%vol。标准规定为45-47%vol。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池州市站前区小双精品烟酒店经销的涡阳县高炉酿酒总厂生产的小原浆酒(生产日期/批号:2015/5/1),酒精度检出值为49.8%vol。标准规定为41-43%vol。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不合格项目说明
酒精度
本次抽检有2批次白酒酒精度不符合要求。酒精度项目是衡量酒类制造工艺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能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水平,也是酒类的一个重要质量指标,能较大程度地影响口感和酒类的品质。造成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一些酒类企业本身的生产工艺水平低下,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以致不合格。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凡购买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食用,及时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联系。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内容附件: 酒类不合格信息
内容附件: 酒类合格信息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xxgk.ada.gov.cn/gkml/zlgg/shipin/2017/04/617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