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日报记者近日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我省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同时规定,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
据介绍,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接合部、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条例》还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