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酒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酒业协会(简称安徽酒协),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ANHUI ALCOHOL INDUSTRY(缩写为AAA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酒类产品的酿造、经销、科教、装备及为其服务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及有关的协调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情况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动行业生产、流通、科技、管理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美好安徽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坚持改革,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酿酒行业的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行业立法的建议。
(二)积极组织全行业活动,总结推动企业深化改革、科学管理、技术创新、快速高效发展和把企业做大做强等方面的经验。
(三)促进酒类商品市场开放流通,保护合理、公平竞争,协助政府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酒类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组织行业产品质量鉴评、食品安全检查、质量分级和推荐名优产品。
(五)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拓新资源;组织行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指导企业节约粮食、降低能耗、注重环保,大力提倡绿色经济。
(六)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培养造就技术骨干队伍与和行业领军人物。
(七)开展行业调查和咨询服务,搞好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八)积极开展技术交流,组织企业外出考察学习,促进我省酿酒生产技术传统优势不断挖掘提升,新技术不断开拓运用。
(九)组织企业招商引资,积极利用两个市场多种资源,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兴办新型工业,加速结构调整步伐。
(十)配合政府做好协调服务,推动本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十一)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维护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促进社会文明。
(十二)组织本行业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酒类酿造、经销、科教、装备及为其服务的相关单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科技等有关资料;
(五)及时向本协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变化等情况;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正当理由,经督促后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析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会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审计部门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坚持勤俭办会,全心全意服务企业原则。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19日安徽省酒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