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企业及酒类相关生产经营者:
2024年9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2024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特供酒”的范围为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的酒品,“特供酒”为假冒伪劣产品。《公告》强调,从生产、销售、餐饮、广告、宣传、印刷等6个方面严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特供酒”制售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倡议如下:
一、从即日起,酒类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同时聚焦“五一”“七一”“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一步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切实杜绝违法行为。
二、对酒类生产经营者,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三、对酒类营销者,严禁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相关生产经营者,严禁违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五、对包材印刷经营主体,严禁印刷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酒瓶标签贴纸。
六、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举报、抵制“特供酒”。
对于会员单位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协会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警示和提醒谈话、业内通报、社会公示、建议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并要求整改到位。
2024年9月26日